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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恋人之间“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郑爱利团队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9日
  案情回顾
  某法院审理一案例:叶某诉称其与钱某系朋友关系,在认识期间,钱某多次向其借款。2013年9月4日,钱某向叶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欠叶某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叶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8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钱某辩称双方系恋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叶某胁迫所写;钱某已支付叶某分手费10万元。证人邱某、王某亦证实叶某与钱某系恋人关系,二人在2013年9月3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叶某与钱某于2012年、2013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补偿事宜。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钱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80万元的事实。叶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叶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资料

郑爱利团队律师
电话:132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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