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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地下车位该归谁
作者:郑爱利团队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8日
  一、地下车位实务问题
  1.规划范围内的地下车位,属开发商所有。
  2.人防工程车位计入开发商配建车位范围,开发商有权使用。
  3.其他地下空间改造形成的车位,如没有变更手续,性质上属违章建筑,虽可以私下出租,但销售无效。
  4.地下车位租、售的选择权在开发商,定价权亦在开发商。
  5.人防工程车位只能出租,出租最长期限是二十年。实务中出现的出售使用权模式实为出租,业主不提异议时也可使用。
  6.开发商必须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是否合理根据车位配建比例进行认定。以车位配建比不足2:1为例进行说明,开发商必须保证一户拥有一个车位,在此之外业主不需要的,可以按先来后到原则再租、售给其他业主;如果某一户占有的车位超出了车位配建比(车位配建比不足2:1时,第三个以上的车位视为超出配建比),则超出部分的租售无效。
  7.车位租售时,业主暂无需求,事后又有需求的,只要在配建比范围内,均属合理需求,开发商必须满足。
  8.地下车位只能向规划配属的小区的业主销售,不能向业主以外人员销售;对于业主暂不需要的部分,可以向其他业主或业主以外人员出租,考虑到业主需求随时会发生变化,短期出租较为适宜。
  二、平时用途非为车位的人防工程实务问题
  1.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2.对外只能出租,定价权在开发商。
  3.平时用途非为车位的人防工程出租对象可以是业主以外其他人员。
  4.如变更用途,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其他类型地下空间实务问题
  1.凡具有独立使用性能的地下空间,原则上不会被计入公用面积。故除设备间、公共管理用房等计入公用面积的部分,以及归属市政的部分以外,其他地下空间权属均归开发商所有。
  2.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3.可租可售,定价权在开发商。
  4.租售对象可以是业主以外其他人员。
  5.如变更用途,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为防止开发商二次获利,即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或者开发商将本不属于自身产权归属的车位、而是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在购买车位时要格外注意。

律师资料

郑爱利团队律师
电话:132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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